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补助政策

    根据省政府《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》(鲁政发〔2006〕97号),自2007年起,我省全面启动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,逐步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,从理顺机制入手解决制约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经费投入等问题,建立起中央和地方分项目、按比例分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。根据《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鲁政发〔2016〕1号文件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》(滨政办发〔2017〕35号)和《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〔2015〕67号文件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》(鲁政发〔2016〕1号),自2016年起,调整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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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(一)免除学生杂费

    1、主要内容。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。

    2、补助标准。自2016年春季学期起,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。确定2016年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:普通小学每生每年710元、普通初中每生每年910元。在此基础上,对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年生均2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,对农村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,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;对农村超过100人不足200人的规模较小的学校,按200人核定公用经费。

    (二)免费提供教科书

    1、主要内容。为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国家课程和地方课程教科书。

    2、补助程序。省根据各地教科书需求数量,统一组织政府采购,将教科书发放到学生手中,所需资金全部由省财政(含中央补助)负担。自2012年秋季学期起,将《新华字典》纳入免费教科书政策范围。

    (三)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

    1、主要内容。对城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。

    2、补助标准。2012年起,补助标准达到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,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。

    3、补助比例。在校寄宿生的30%。

    4、申请及兑现方式。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,学校进行审核、公示后,将生活费补助发放给学生。

    (四)补助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费

    1、主要内容。对城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补助生活费。

    2、补助标准。2019年秋季学期起,补助标准达到小学每生每年500元,初中每生每年625元。

    3、补助比例。在校非寄宿生的8%。

    4、申请及兑现方式。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,学校进行审核、公示后,将生活费补助发放给学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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